根据《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规定,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志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2006年,我市实现了首例遗体捐献,临沂卫校一高级讲师因病去世,家人依照其遗愿向我会提出了捐献遗体要求,我会按照《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有关规定,联系了山东大学医学院遗体接受中心实施了遗体捐献,并向其家属颁发了“遗体捐献荣誉证书”。在她的行动感召下,目前我们市已有10余人参与捐献遗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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