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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员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0-12   审核人:

    中红字〔2020〕2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

    新修订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20年1月2日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依据《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批准其为团体会员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七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八条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或累计缴纳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个人会员,经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研究,可以减免会费,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条 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可自愿缴纳会费,数额不限,由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收缴会费后要及时予以登记,可向会员开具合法收据。鼓励各级红十字会探索和采取科学有效方式,为会员提供便捷安全的会费收缴服务。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由红十字会组织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会费的收缴、上缴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宣传部门承担组织建设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内设的财务机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财务机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会费的财务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及基层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如慰问困难会员、组织会员参加活动、制作、发放会员证、章等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人道救助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缴的会费,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其所属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缴托管的会费,应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在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缴上级红十字会,80%用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使用时由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

    县、地(市)、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逐级上缴上一级红十字会,80%用于本级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缴总会,80%用于本会。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县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县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7月底前向地(市)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地(市)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8月底前向省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省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应在当年9月底前向总会上缴会费。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向会员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各行业红十字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红总字〔200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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