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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2022-10-31   审核人: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山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 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荣誉和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人,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应年满18 周岁,不足18 周岁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由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 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由志愿者负责组织和管理,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六条  山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贴社会公众的人道服务需求,把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文化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做大做强、形成特色,努力创建一批具有丰富内涵、能够体现红十字精神风貌和时代特征的志愿服务品牌;结合工作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各负其责、各展所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形成红十字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使红十字志愿服务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树立和巩固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形象,增强红十字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创造力和号召力,推进红十字事业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应重点发展抢险救援、医疗服务、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帮困助学、心理咨询( 心理干预)、敬老助残及康复服务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无偿献血、预防艾滋病宣传等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积极探索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赛会、学校、社区、农村和企事业单位等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有效形式。鼓励和支持其他领域组建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联合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士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一)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开展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

      (二)  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推动和指导本地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  县(市、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积极发展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四)  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志愿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登记注册、管理考核等制度。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可在社区和农村建立志愿服务站,设立志愿服务队和志愿服务小组等,负责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  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  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  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  在服务工作量达到规定指标时获得相应表彰;

      (五)个人相关资料应受到保护;

      (六)  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八)  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荣誉和报酬;

      (二)  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和七项基本原则,发扬红十字精神,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如因突发事故而缺席服务,应尽早通知服务组织者或负责人;

      (四)  保护在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  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  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十字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要求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五条  登记注册。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所在地红十字会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发给红十字志愿者证书、服务卡和服饰。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 小时以上的志愿者,经所在地红十字会批准可成为注册志愿者,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注册志愿者每年由所在地红十字会注册一次。

      团体单位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登记或注册的红十字会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  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  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专项经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  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  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的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的,由注册机关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法以及标志使用办法、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  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志愿者;

      (三)  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发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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